立法委員嚴正澄清退場條例修正案:捍衛私校透明,防制私校禿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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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8K | 回復0 | 2024-6-25 14:37:5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記者陳首、陳仁忠/台北報導
近期,針對部分人士對於立法委員提案之退場條例修正案的不實及扭曲批評,立法委員特此嚴正提出說明,澄清事實,捍衛私校透明,並強調修正案的目的是防制私校禿鷹,確保教育品質。此修正案被譽為退場條例的「陽光法案」,其核心在於促進資訊公開,使以往因主管機關怠惰而導致財務需改善的私立學校無法再利用檯面下手段避開公眾監督。通過此修正案,私立學校的財務狀況將被公開,讓禿鷹無所遁形,成為防制私校禿鷹的最有效機制。立法委員表示,如果教育主管機關或對此提案的批評者知道過往或現在有誰是私校禿鷹,應該具體提出檢舉並要求送辦。本席反對私校禿鷹行為,如有此類情況,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依法處置。主管機關可在申請審查時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附加各種條款,如發現禿鷹行為,可依法廢止同意,從而達到預防效果。然而,據了解,教育主管機關並未善加利用這一措施,但在部分私校案件中,教育部已經採用了附廢止保留的方式來防止禿鷹。依據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可以附加適宜的期限、條件、負擔、廢止保留等條款,如要求接辦者優先支付教師薪資、保障教師職務、優惠辦理有意離職的教職員方案、不得處分校產、清償債務、提出財務規劃及擔保、學校經營計畫等,如有違反可廢止同意。這些措施既是振興私校的有效方案,也可防止私校禿鷹現象。惡意批評者的誤導可能源於對現行行政程序法不了解。簡言之,接辦者不會有機會以較小成本取得學校經營權。立法委員強調,原私立學校法或現行退場條例的先前草案並非僅限退場一種手段,教育法學界及教育部的委託研究案早有建言。現行退場條例嚴重違反憲法及行政法的比例原則,應開啟私校再生的途徑,這才是解決私校問題的正常心態及立法政策。根據本席提案之修法,主管機關可基於裁量權訂定合理的審查期間,且僅在必要時延長處理時間,這是主管機關的權限,並不會出現批評者所說的「一延再延」問題,這根本是一個假議題。讓有意接辦者以「一年」左右的時間進行盡職查核,包括財務稽核、成本精算、研擬接辦計畫、判斷是否有接辦的教育實益等,極為符合經營法則。本提案無惡意批評者所指的允許有意接辦者直接取得學校經營權,這是完全扭曲事實並誤導民眾。此提案並無變動私校法人與私立學校分離的現有私校法機制。廢掉一所學校容易,但新創一所學校極為艱難。在私校學校法人辦理解散登記前,其法人人格未消滅,讓有能力的合法接辦者繼續為教育做出貢獻,才是最正確的法律政策方向。本提案的目的是提供一個有效的解決方案。立法委員強調,本提案不為特定學校或特定財團發聲。相反,根據主管機關或教育團體的推估,未來有四十幾所學校面臨退場危機,若無有效改善機制,學生、國家的教育環境及教育工作者將成為「三輸」的嚴重受害者。批評者提到的退場基金事實上並未發揮真正效能,被停辦的學校任意荒廢,這才是真正破壞公共性的元兇。立法委員的退場條例修正案旨在促進資訊公開、捍衛私校透明、防止私校禿鷹,並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以應對未來私校面臨的挑戰,保障教育品質,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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