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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之事實真相 -該不該全面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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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之事實真相 -該不該全面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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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8 1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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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轉自張靜大律師
台灣選舉訴訟之事實真相
—該不該全面驗票
前些時,看到謝國榮教授的一篇好文《法官為何要阻擋人民有驗票的權 利!》,文中談到,驗票的目的,是查驗選舉投票的準確與真實性、選舉是 否有舞弊及是否有選務行政的疏失。在我看來,一言以蔽之,驗票就是選舉 紛爭唯一還原事實真相的手段,因此,沒有驗票,就不會有真相!
而要如何驗票?想當然耳,就是要全面驗票,以蘇清泉對中選會、屏東 縣選委會與周春米所提起的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訴訟為例,以一般人民的 法感情而言,既要驗票,就應是所有屏東縣全境 711 個投開票所的選票包括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已領未投票之全面驗票,也包括選舉人名冊、投 開票報告表與選票之間之相互勾稽與查核,每個投開票所之所有選票的加 總數,既不能多於選舉人數,也不能少於選舉人數,否則必有問題、必有弊 端、必有違法,而多的一票哪裡來,少的一票又跑到哪裡去?
本來,以純算術的加法而言,用餘票即所謂未領票加上已領票就是一個 投開票所的選舉人票。可是依據屏東縣選委會與中選會在本案的說法,是還 有一個名目叫已領未投票,這是選罷法上所不存在的用語,其意指票已由選 民領走但未投出,那這與廢票之一種,即未圈選而投入票箱中的票又有何不 同?屏東縣選委會與中選會竟創造一個有別於廢票的新名詞,這意味著什 麼?這種情形豈不顯示選務人員之至少有疏失?為何有這種領了選票未投 而又回到選務人員(而沒有投入票箱)的情形?
屏東縣選委會及中選會的律師在其答辯狀中及準備程序中多次辯稱,
選務人員的疏失或違法,不等於選委會違背法令,但依民法第 224 條規定: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之法理,選務人員之故意或過失,就是選委 會的故意或過失,選務人員之違法,就是選委會之違法,乃最後選舉真相之 發掘的關鍵,仍在全面驗票,沒有全面驗票,只是零星、片面的不利被告之 證據,是很難達到選罷法第 118 條第 1 項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或第 12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充分條件的。
但被告自始至終反對全面驗票,這真是面對行政責任甚至政治責任該 有的態度嗎?這不是給人民輸不起而不敢面對的感覺嗎?所以,沒有全面 驗票,尋求真相就必定是橡木求魚。而如果司法機關不肯全面驗票,那司法 還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
可喜的是,屏東地院的承審法官陳怡先審判長並不排斥全面驗票的可 能性,端看蘇清泉的原告律師團請求先勘驗 109 個投開票所的所有選票,
及計算 711 個投開票所的用餘票、無效票及所謂已領未投票數與選舉人數的票數及差距而定。
最終的驗票結果,不論蘇清泉能否翻盤,至少將會給未來想要作票舞弊 者,起到了預防與威嚇的效果,台灣的民主政治就還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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