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無法壓制時可適當使用必要武力及申請後援適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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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7K | 回復0 | 2024-2-22 12:46:0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記者陳首/台北報導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並隨時以照相、錄音、錄影或其他蒐證方式,保全相關事證,以為函送主管機關或移送檢察機關查處之依據。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十、海巡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遇反抗或攻擊,必要時,得採下列措施:
(一)艦船艇長或帶隊官應即下達並完成警戒部署,注意維護人員及裝備安全。
(二)應與被檢船舶保持距離以雷達監控,同時全程錄影照相存證,並依規定通報反應。
(三)對於反抗或攻擊行為,應以視聽音響設備實施警告制止,必要時得使用船上消防泵以強力水柱或對空嗚槍示警,制止繼續反抗或攻擊行為。
(四)採行前款措施仍無法壓制時,可適當使用必要武力及申請後援,適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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