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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討論兒少權法第69條修法:平衡隱私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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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7 2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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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首、邱水文/台北報導
立法委員林月琴、李坤城、林楚茵與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及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近日共同召開公聽會,探討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的修法問題。根據現行規定,媒體及任何人不得報導或揭示涉及遭遇不當對待、施用毒品、家事親權事件、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案件等兒少的姓名及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此條文的立法精神是為保障遭受這些負面事件的兒少隱私權,避免其因身分遭受辨識後造成二次傷害。近年來,家外(如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國小以上校園)不當對待事件頻繁發生,現行第69條規定雖立意良善,但媒體在報導時常擔心因揭露加害人身分而使外界反推受害兒少身分,進而不敢報導。因此,本次公聽會旨在討論如何制定解決方案,使媒體報導有所依循,同時兼顧社會大眾及潛在受害者的知情權,避免無辜兒少再度受害,並防止法律變相保護加害人。林月琴委員表示,今年3月接獲公民團體及家長陳情,去年6月某幼兒園負責人之子以老師身份照顧多名幼兒時,疑似對幼兒猥褻性侵,至今年加害老師收押前,受害幼兒已超過13人。去年媒體得知此案,卻因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不敢報導,未能讓其他家長及社會大眾知悉此案件。林委員認同第69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隱私,但認為應考慮修法,部分訊息應適度公開,避免因維護個案權益而損害更多兒童權益。她希望公聽會能討論出揭弊型報導的定義,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間如何裁量,以及報導標準與尺度的衡量,並制定相關例示框架或例外條款。李坤城委員強調,平衡兒童隱私與公共利益非常重要,必須確保兒童在面對不當對待時能夠得到足夠保護,同時也要讓公眾獲得必要的訊息,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因此,應討論如何在保護隱私的同時,讓揭弊型報導得以進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他指出,媒體在處理兒童不當對待案件的報導時,應在保護兒童身分的前提下,提供足夠資訊讓公眾了解事件的嚴重性和後果。政府需要制定明確的報導標準和裁量規範,讓合理的資訊能夠傳遞給公眾,同時保障兒童的隱私和安全。林楚茵委員指出,電視台在報導兒少事件時必須慎重自律,以符合法規。然而,法規界線往往不明確,使得電視台因與主管機關認定不一致而受罰。為避免違法和罰款,電視台有時選擇不報導兒少事件,但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值得深思。她以恩恩案、剴剴案為例,這些事件最初在網路平台討論,電視台因未及時報導而被民眾批評。林委員提醒,網路平台沒有主管機關監管,需多加注意。她指出,上次兒少福利法第69條修正已是2011年,當時修法是為保護兒少被害者,但如今這法律卻變相成為保護加害者。她建議修法時加入「報導具示警作用」的免責條款,讓揭露示警性質的報導不必擔心受罰,才能有效揭露加害者,避免下一位兒少受害。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程林沛君副教授表示,媒體報導自由是民主國家重要的支柱,而報導自由權利與兒少的權利沒有高低之分。但從兒童權利的觀點來看,保護脆弱兒少應優先。媒體報導不應對兒少造成身心傷害,並需保護兒少尊嚴。她建議通過個案討論,將目前足以辨識的重點劃定清楚,讓媒體知道在實務上應如何適度揭露,並建議制定行政條例,讓兒少事件的資訊達到適度的示警功能。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韓義興助理教授指出,兒少保護規範需要見樹又見林,保護對象包括已知的被害人、未站出來的被害人及潛在的受害者。目前第69條立意良善,但過度限制了媒體報導,影響媒體的守望、議題設定及倡議功能,無法充分保護未站出來及潛在的受害者。他建議減少對吹哨者的噤聲效應,媒體查證後的揭弊對社會有正面影響,不讓加害者心存僥倖,防患未然,避免吹哨噤聲後,被害人陷入更深自責。此外,目前規範有重流輕源的矛盾,一方面希望重視兒少保護議題,但等到社會關注降低時才公布違規情事及識別資訊,另一方面在社會關注度高時過度噤聲,實在緩不濟急。他建議在配合高度自律機制下,給予媒體揭露涉弊機構更多適當資訊的例外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王凌霄執行秘書表示,目前針對兒少去識別化的範圍不夠明確,媒體報導時採用馬賽克遮蔽,反而讓民眾不知道新聞內容。許多電視台已建立自律規範,希望公眾理解媒體並無意保護加害者或遮掩政府責任,有時事件不明確,媒體才會選擇暫緩報導。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吳柏軒會長建議,兒少權法第69條可參考個資法中具有正當理由不罰的條例,並建立兒少新聞有害評估機制,政府應提供法律協助或補助給因不當揭露資訊受害的弱勢兒少。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許雅荏執行長建議,媒體在69條規範下可透過公協會自律審議後報導,制定標準與準則,情節嚴重時需制定例外條例,避免媒體無法做到示警功能,讓更多受害者出現。公聽會結論如下:通過修法或行政指導,主要針對兒少權法第69條第一項第一款「兒虐部分」的揭弊型報導,制定相關例示框架及例外條款,符合公共利益及潛在受害者知情權。各媒體制定自律公約,或針對揭弊型報導制定查證、審議機制,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可有報導空間。參考國外案例,適度公開加害學校或已成年的加害人資訊,避免其他受害人或變相保護加害人。針對第69條第一項第一款「家外兒虐」制定揭弊除外條款,三位委員辦公室將討論提出相關修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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