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膽敢挑戰死刑?39民間團體怒火中燒,誓言立法捍衛被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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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2K | 回復0 | 2024-7-20 17:44:4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24-07-20/17:41
華天新聞/陳首、邱水文
當前有39個民間團體(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公民財產保障協會、貫徹憲治服務協會、中華人權協會與財團法人善願文化基金會,以及34個縣市級的各地被害人權協會、公道正義協會、文明人權協會、法治人權協會、文明法治協會等團體)正怒氣沖天,揚言要讓大法官明白誰才是真正的掌權者。
這些團體正共同提議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草案,內容直接挑戰大法官敢於宣判死刑違憲的權威。
他們強調,公權力的核心應該是被害人權益,並且這次要送立法院的法律草案將會徹底顛覆現有的司法體系,讓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擁有與被告平等的地位。
此舉猶如民國108年8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條文修正,成功讓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與被告平起平坐,不再僅僅依賴檢察官作為原告。
這些團體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3條規定,被害人應該在每一個證據方法(如人證、物證、書證、勘驗等)及其結果、鑑定程序結果、交互詰問鑑定人等方面,都有權利發表意見和提出反駁。
他們認為,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自主權,符合憲法第16條、22條所保障的訴訟權利。然而,這些團體認為,僅僅這些還不夠。
被害人還需要擁有獨立自主的上訴權,才能使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得到完全的自主權,真正落實憲法保障的被害人權益。
他們強調,這樣才能讓台灣成為保障人民權利、與國際接軌的先進文明國家,貫徹憲法所提倡的人權思維、人文素養和人道關懷。這些團體還提出,立法院應該通過修法,增加刑法第271條之一的規定,明確「公民與政治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二項」中所指的「最嚴重犯罪」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殺人行為:
A、殺死毫無可歸責性之被害人。
B、殺死毫無抵抗能力之被害人。
C、非因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而殺死被害人。
D、在當時有其他選擇卻仍然選擇殺人。他們強調,這樣的修改將會維持死刑的必要性,只需增加這些條件,便可以有效改變大法官所作出的死刑違憲判決。
總之,這些民間團體憤怒地表示,如果大法官膽敢繼續挑戰死刑的憲法地位,他們將毫不猶豫地推動立法,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得到最高程度的保障。
E他們誓言,這一次絕不會退縮,必將讓立法院通過這項草案,讓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擁有實質的權利,並捍衛死刑作為對最嚴重犯罪的終極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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