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大修:推動乾淨分手原則 再婚後不得請求前婚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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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v華天新聞網
2025-02-20(週四)21:01
特派記者 陳     首 報導
行政院會於今日通過民法親屬編相關修法草案,針對離婚制度進行重大修訂,強調「乾淨分手」的原則,確立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的新規範。
同時,修法也針對裁判離婚事由、贍養費制度、夫妻財產分配以及子女扶養等方面進行調整,致力於完善離婚法制。

裁判離婚事由放寬 分居三年可提離婚

草案大幅修訂裁判離婚的要件,刪除如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三年等少見適用的離婚理由,改採「破綻主義」精神,強調婚姻關係的實質破裂。
新規定明訂,夫妻若於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任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此外,為保障拒絕離婚一方的權益,草案增設「公平條款」,法院若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方顯失公平,且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贍養費制度重大調整 採性別平等原則

現行法律要求無過失方且需為裁判離婚才能請求贍養費,修法後刪除此限制。
未來,無論有無過失或離婚方式如何,經濟陷入困難或因離婚導致就業能力減損者皆可請求贍養費。
這項變革旨在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精神,避免經濟弱勢者在離婚後陷入困境。

草案也針對贍養費請求權設立兩年時效,自離婚時起兩年間未行使者即喪失請求權。
同時,若贍養義務人因支付贍養費導致無法維持自身生活或無法履行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可請求減輕或免除該義務。

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

根據新修法,贍養費請求權將因受贍養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亦同。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指出,此規範主要參考瑞士與德國的法例,旨在離婚後讓法律關係單純化,符合乾淨分手的原則。

其他修法重點

此次修法也調整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規範,並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之間的扶養義務與權利順序,使之維持平衡。
此外,針對子女扶養義務與受扶養權利的規範也進行明確化,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的權益。

草案已通過行政院審議,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並送交立法院審議,若順利通過,台灣離婚法制將迎來重大變革,實現更加公平與現代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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